法規|純網路保險公司不得有保險業務員,亦不得透過保經代銷售保險商品

· 法規函釋

2022 年 06 月 29 日,增訂《招攬辦法》§16-1,明定純網路保險公司不得有保險業務員,亦不得透過保經代銷售保險商品,並應訂定內部之業務招攬、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之相關規定。

  1. 純網路保險公司係利用網路等相關方式銷售保險商品,爰明定不得有保險業務員,亦不得透過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商品。
  2. 純網路保險公司保險商品均為直接銷售無須透過保險業務員招攬,惟其仍應訂定內部之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爰於第二項明定下列事項:(1) 第一款明定純網路保險公司應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事項。(2) 第二款明定純網路保險公司保險商品適合度政策之內容。(3) 第三款明定純網路保險公司招攬業務不得有之情事。(4) 第四款及第五款明定純網路保險公司銷售各種有解約金之保險商品予六十五歲以上客戶,銷售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電子設備等方式留存紀錄,並留存電子形式軌跡資料一定期間,以保障高齡者購買保險商品權益。又客戶係指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實際繳交保險費之利害關係人。(5) 第六款明定純網路保險公司就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購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於銷售保險契約後且同意承保前,應依客戶所購買保險商品不利於其投保權益之情形進行關懷電話訪問、視訊或遠距訪問,確認客戶瞭解保險商品特性對其之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並明定保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