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匯率風險說明書為保險契約構成之一部分,應於招攬階段即提供予消費者參閱及親自簽章確認

TCF §5 告知與揭露原則

· 法規函釋

匯率風險說明書為保險契約構成之一部分,應於招攬階段即提供予消費者參閱及親自簽章確認,並由招攬之業務員當面解說清楚,俾減少事後糾紛之產生。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8I(2) 規定:「銷售該等保險商品時,應於招攬時揭露及說明下列事項,並由要保人及業務員於要保書及匯率風險說明書共同具簽確認。」

金管會 2021 年 06 月 03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004177795 號函〉

  1. 各保險公司應就匯率風險說明書之匯率情境每年更新一次,更新時點至遲應於每年 3 月 1日前完成更新。
  2. 匯率風險說明書非為要保書之一部分,但為保險契約構成之一部分,經要保人審閱並親自簽章確認瞭解所載內容後,應由保險公司及要保人雙方各執一份,保險公司應併同要保書留存備查。
  3. 為使消費者有充分時間理解匯率風險說明書內容,各公司應於招攬階段即提供該說明書予消費者參閱及親自簽章確認,並由招攬之業務員當面解說清楚,俾減少事後糾紛之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