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不當行銷-信用卡繳費

TCF §8 業務人員專業性原則

· 法規函釋

金管會 2021 年 01 月 04 日〈金管保綜字第 10904321622 號函〉

邇來發現部分銀行對於消費者至銀行投保,並以該銀行指定之信用卡繳交保險費,銀行以信用卡刷卡金之方式回饋所繳保費之特定百分比予消費者,此種透過銀行投保,又消費者使用該銀行所發行之指定信用卡繳交保險費,可享有回饋金之行銷方式,將涉及〈保代規則〉§49 (6) 及〈保經規則〉§49 (5) 所定,以不當方法經營或執行業務,請轉知所屬兼營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業務之銀行會員公司,不得有上述行為,請查照。

參考條文

〈招攬辦法〉§6 I VIII:「八、保險業或其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二)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